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巧利与梁永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利,梁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杨巧利,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梁永勤,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杨巧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永勤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巧利支付梁诗瑞生活费11000元及医疗费、教育费4917.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梁永勤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文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