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良臣与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臣,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良臣,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良臣与被执行人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童烂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