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何凤群与厦门荣元睿投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群,厦门荣元睿投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980号原告:何凤群,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厦门荣元睿投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6号聚泰商业城1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868200Q法定代表人:何新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群与被告厦门荣元睿投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群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凤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群撤回对被告厦门荣元睿投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凤群负担。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