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长银与张学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银,张学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21号原告:张长银,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学臣,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进(张学臣之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长银与被告张学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长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长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银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长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