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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慧珍与韩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珍,韩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67号申请执行人:刘慧珍,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大平,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系申请人父亲,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韩振权,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珍与被执行人韩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振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2017年7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