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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皮新国、徐连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新国,徐连武,任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皮新国。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徐连武,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任佳亮,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现关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皮新国与徐连武、任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接收后,由于被执行人徐连武外出,暂时查找不到其下落,银行无存款(存款5957.18元已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任佳亮正在服刑,存款150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房产一套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7457.18元,未执行标的为104337.8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皮新国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连武、任佳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