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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志坚、陈树荣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坚,陈树荣,陈意,陈永辉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刑初54号被告人陈志坚,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被告人陈树荣,绰号“术斗”,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被告人陈意,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被告人陈永辉,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被告人陈志坚、陈树荣、陈意、陈永辉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7月21日下发了(2017)赣10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2017)赣10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1页顺数第10行、第17行、第23行的“牛上组”更正为“牛下组”;第9页顺数第1行“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更正为“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赣10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官 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