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184-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