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柴国力、娜妥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柴国力,娜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闫继田,局长。被执行人:柴国力。被执行人:娜妥。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柴国力、娜妥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