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大道致远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新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大道致远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13号原告哈尔滨大道致远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105栋15层A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新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法定代表人刘殿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哈尔滨大道致远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大道致远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大道致远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