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运文涛、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运文涛,张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294号原告: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丽园小区4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泽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运文涛,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鹏,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原告宁夏宇元通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苏泽娜书 记 员 杨心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