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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与郭朝建、郭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郭朝建,郭亚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27号原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16623886-0,住所地:鱼台县罗屯乡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敬彬,主任。委托诉讼代表人:刘学良(特别授权),鱼台罗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朝建,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郭亚军,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郭朝建、郭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