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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新财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新财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财经》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清申2号申请人:北京新财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1幢711室。法定代表人:凌广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金,北京新财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罡,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财经》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4单元604。法定代表人:安超。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北京新财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财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对被申请人《新财经》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财经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被申请人新财经公司。新财经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新财智公司称:2011年6月9日,新财智公司与新财经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作协议》,后因新财经公司自2014年4月起停刊,上述协议不能履行。经(2014)东民(商)初字第1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财经公司应返还新财智公司保证金2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新财智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执行结案。经查询,2016年9月12日,新财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新财经公司进行清算。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新财经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解散事由,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其一直未履行该义务。故新财智公司作为新财经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新财经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于法有据,本院对其上述申请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新财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新财经》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孟卫明代理审判员  庄馥源代理审判员  王丹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松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