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张瑞李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张瑞,李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红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高福川申请执行张瑞、李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