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6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6098谢博义与王志仁、陈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博义,王志仁,陈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博义,男,1939年5月1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志仁,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陈亚南,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执行谢博义与王志仁、陈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412民初32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仁名下的苏D×××××号小型汽车被本院查封,但该车辆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寻找,被执行人名下的二套房产已被本院在另案中拍卖。无其他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