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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异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忠秀申请李福文、党振财、张忠广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秀,李福文,党振财,张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异10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忠秀,女,195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方名苑*栋*单元**楼1门。申请执行人:李福文,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达市,现住安达市。委托代理人李忠,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振财,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青冈县,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张忠广,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李福文与被执行人党振财、张忠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黑1281执695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查封党振财妻子张忠秀名下位于青冈县人民街国土1号楼1-2-西门、商贸城二层107、108厅等多套房屋、扣划张忠秀个人存款63,511.00元。异议人张忠秀因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查封、扣划的财产归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返还存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忠秀称,查封房屋和存款是我个人单独所有,党振财不具有所有权,不应用查封房屋、存款清偿债务;另外,被执行人张忠广有其他抵押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请求解除对此房屋的查封,返还存款。申请执行人李福文称,查封的房屋和扣划的财产均为党振财和张忠秀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应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请法院依法审查。被执行人党振财称,查封房屋是张忠秀个人所有。本院查明,异议人张忠秀与被执行人党振财于1982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黑1281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忠广、党振财给付原告李福文借款1,250,0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按月息率2%计算利息。因二被告未偿还,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黑1281执69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党振财妻子张忠秀名下位于青冈县人民街国土1号楼1-2-西门、商贸城二层107、108厅房屋、扣划张忠秀个人存款63,511.00元。查封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时间均为夫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异议人张忠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本院调取的青冈县民政局出具的党政财与张忠秀夫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调查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忠秀与党振财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党振财所负债务发生在党振才与异议人张忠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房屋及存款虽然登记在异议人张忠秀个人名下,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张忠秀和党振财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债务。另外,本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和扣划是对财产的控制行行为,而并非具体的处置,并无不当,故异议人张忠秀主张解除查封、扣划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忠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 明人民陪审员  武婷婷人民陪审员  任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