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夏尹生与付运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尹生,付运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28号原告:夏尹生,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运动,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谢家集区。原告夏尹生与被告付运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夏尹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尹生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尹生负担。审判员 谢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柏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