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连景裕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景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景裕,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48号起诉书指控,2016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连景裕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欢乐迪KTV出发,当车行驶至本区科园二路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擦挂,致连景裕受伤。事故发生后,连景裕到重庆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民警遂在医院将连景裕捉获。经鉴定,连景裕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连景裕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连景裕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连景裕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景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