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在平与上海缘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平,上海缘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785号原告:张在平,女,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住天津市。被告:上海缘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江国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平诉被告上海缘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4元,减半收取计1,022元,由原告张在平负担。审判员 戴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