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翔宇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翔宇电缆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108号申请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208845。被申请人:安徽翔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街道民生社区吴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756418142号。被申请人:张伟,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翔宇电缆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翔宇电缆有限公司、张伟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翔宇电缆有限公司、张伟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梅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