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49号申请人: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玉,经理。被申请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县分公司。申请人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