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民终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东升、李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东升,李元春,邓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东升,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春,女,生于1971年2月27日,无业,住台湾新竹县。原审被告:邓微(黄东升之妻),曾用名邓苇,女,生于1984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黄东升因与被上诉人李元春、原审被告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东升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上诉期内或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东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