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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加泽与郝新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泽,郝新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57号原告:刘加泽,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新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加泽与被告郝新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刘加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加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加泽负担。审 判 长  郭疆卫审 判 员  赵倩倩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