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晶与张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张建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092号原告王晶,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张建龙,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王晶与被告张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