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110欧向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向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1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向东,男,41岁,1975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江阴市周庄镇华宏集团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江阴市。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向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以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向东于2017年2月25日19时35分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轿车沿江阴市长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亭街道环镇南路叉口地段时,车辆右侧前部与沿环镇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后向西北方向横过道路的张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轿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欧向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乙醇/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欧向东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向东已赔偿张某1的损失,并取得张某1的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向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向东对被指控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向东于2017年2月25日19时35分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轿车沿江阴市长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亭街道环镇南路叉口地段时,车辆右侧前部与沿环镇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后向西北方向横过道路的张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轿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欧向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欧向东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向东已赔偿张某1的损失,并取得张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向东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接处警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结果反馈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2、蒋某、姚某、胡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江阴市公安局出具、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向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欧向东归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向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欧向东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无缓刑适用条件,不能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向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庄建定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