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盛一华、张兴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一华,张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一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张兴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盛一华和张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兴国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未找到张兴国本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以及张兴国本人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