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与侯立牛、陈东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侯立牛,陈东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656号原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注册号:410800100001429。法定代表人:闫仁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91032177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有,男,汉族,住温县。被告:侯立牛,又名侯小牛,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陈东成,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立牛、陈东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立牛、陈东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立牛、陈东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