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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齐学��、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学礼,潘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3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学礼,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玉杰,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齐学礼因与被上诉人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学礼上诉请求:撤销(2016)鲁0785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确定的利率太高,请求改判齐学礼按银行利率偿还潘��杰债务。2、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率,请求缓期6个月还款。潘玉杰未予书面答辩。潘玉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齐学礼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9日,齐学礼向潘玉杰借款50000元。同日,潘玉杰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至齐学礼账户48000元。齐学礼于2016年2月29日为潘玉杰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其向潘玉杰借款50000元,月利率4%,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19日,如到期不能偿还,每日按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借款后,齐学礼未支付利息,本金也未偿还。潘玉杰主张其另给付齐学礼现金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潘玉杰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齐学礼向其借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潘玉杰向齐学礼提供了借款,齐学礼理应在潘玉杰主张后及时偿还。同时,按照《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潘玉杰在出借款项时,实际交付48000元,应按此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潘玉杰要求齐学礼赔偿利息、违约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及担保费等费用总额一般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已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折抵本金,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不再返还。本案中,双方对利率的约定超出了法��规定,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可按年利率24%计算。齐学礼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学礼偿还原告潘玉杰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1、一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潘玉杰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失是否过高;2、齐学礼主张的延期6个月还款应否支持。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在2016年2月29日齐学礼出具给潘玉杰的借条中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到2016年3月19日还清,利息按月息4%计算,借款期限到期未还清之本息,每日计算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与违约金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潘玉杰的利息和违约金损失,既有借条约定的事实依据,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述条款的法律依据。齐学礼关于计算标准过高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一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齐学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潘玉杰付清欠款,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明显不当。齐学礼上诉要求延期6个月还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齐学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齐学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