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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某某某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某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1603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6日前给付全部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