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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庆丰、山西丰元枣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庆丰,山西丰元枣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郝俊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庆丰,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住榆次区,住。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枣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法定代表人赵庆丰,该公司董事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瑞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