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双红、戴文武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红,戴文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红,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武,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上诉人王双红因与被上诉人戴文武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7)赣0430民初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双红上诉称,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距开庭时间不足15日,并未超过答辩期,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24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王双红用EMS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该EMS单号的物流信息显示:该EMS邮件于2017年4月25日投递并签收。2017年6月2日本案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王双红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的规定,一审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上诉人王双红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人王双红2017年4月2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到2017年6月2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经超过十五日的法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人王双红主张其实际收到本案起诉状的时间大概为2017年5月20日,到2017年6月2日一审法院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十五日,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王双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了答辩,故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由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黄艳丹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