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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恢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02执恢5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收到被执行人赵高峰执行款96404.27元(该款项从柯桥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取得,并已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所有权利,本案现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