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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文伟与赵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伟,赵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749号原告:朱文伟,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秀,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朱文伟与被告赵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文伟的委托代理人汤昱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秀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3月24日,被告赵秀秀出具借条向原告朱文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丽水市人民法院受理。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秀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文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