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申请徐明权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徐明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802民督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教场路35号。法人代表:欧麦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俊,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在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明权,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称,被申请人徐明权于2011年2月,向我行申请办理了贷记卡一张,授信额度为40000元(卡号:),被��请人于2017年3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6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2017年7月6日尚欠本金37915.78元,利息7290.05元,本息合计45205.83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提交金穗准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复印件、公安部身份核实核查信息打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打印件、金穗准贷记卡保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徐明权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欠款本息45205.8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明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欠款本息共45205.83元。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徐明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