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山东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44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李熙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银海花园小区15号。法定代表人:张延玲,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苗迎阳以其位于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二至六层、房证号为威房权证字第2014097533的房产提供担保(该房产已在2017鲁10**民初2751号案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财产由本院查封),该房产可实现价值经审查超过其申请保全标的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5.4万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