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大厦与刘祥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大厦,刘祥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793号原告:图们市图们大厦,住图们。法定代表人:高玉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权,该公司后勤经理。被告:刘祥明,男,现住图们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大厦诉被告刘祥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大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大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大厦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