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龙生、杨长展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龙生,杨长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32号申请人:薛龙生,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杨长展,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薛龙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薛龙生称,2012年3月24日,杨长展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同时薛龙生提供杨长展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杨长展给付申请人薛龙生借款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长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龙生借款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杨长展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