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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昌海与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海,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组,何记东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278号原告:陈昌海,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崇征,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组,住所地: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组,诉讼代表人:何如金,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组,系该组现任组长。第三人:何记东,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原告陈昌海与被告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组、第三人何记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昌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陈昌海负担。审 判 长  覃 林审 判 员  覃奇峰人民陪审员  刘治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永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