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新平与刘常辉、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平,刘常辉,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526号原告杨新平,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地址:乐安县。诉讼代理人刘金华,江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常辉,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地址:乐安县。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法定代表人:万顺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民委员会,地址: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代表人:陈志华,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新平诉被告刘常辉、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民委员会、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新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平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杨新平自愿承担。审判员 谌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