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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新平与刘常辉、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平,刘常辉,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526号原告杨新平,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地址:乐安县。诉讼代理人刘金华,江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常辉,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地址:乐安县。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法定代表人:万顺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民委员会,地址: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代表人:陈志华,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新平诉被告刘常辉、乐安县南村乡前团村民委员会、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新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平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杨新平自愿承担。审判员  谌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