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增基、刘为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增基,刘为浩,余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增基,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为浩,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冬菊,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徐增基与刘为浩、余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为浩、余冬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为浩、余冬菊归还借款本息11.1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申请执行费1566.5元,但被执行人刘为浩、余冬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为浩、余冬菊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