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蔡赋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蔡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蔡赋祥,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蔡赋祥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2016)浙1021行审922号行政裁定书。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证明》、《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证明本案执行款已于2004年9月24日缴清,显然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娄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