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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韩某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丙,樊某,韩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耀珍,山西省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樊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晋112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樊某,原审被告人韩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某之子韩某乙与木瓜坪乡杨家崖村女青年樊某(本案被害人)处过对象,两人分手后,韩某以樊某与其子韩某乙在处对象期间花了他家的钱财为由,多次找樊某家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后获知郭某丙之子郭某甲(与韩某同村)与樊某准备结婚,韩某又找郭某乙���郭某丙哥哥)说不解决与樊某家的事情,不能让他们结婚,但此事一直未解决。2016年5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韩某看见被害人樊某与同村村民郭某丙的儿子郭某甲结婚时,心怀怨恨。在木瓜坪乡康家湾村学校附近,趁樊某和郭某丙家人照相时,拿镢头先后在樊某头上砸了一下、在郭某丙头上砸了两下,致使樊某、郭某丙头部被砸伤,现场村民将韩某所拿镢头夺下。后郭某丙、郭某丁、郭某甲父子三人对韩某进行殴打,致韩某受伤。经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郭某丙硬膜外血肿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为轻伤二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韩某头皮划伤、裂伤为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受伤后于当日住入临县人民医院,2016年6月29日出院,共住院38天,支出��疗费用10456.33元。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476.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受伤后于当日住入临县人民医院,2016年6月29日出院,共住院38天,支医疗费用7046.07元。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用286.4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郭某丙陈述,2016年5月22日,他在家中为儿子郭某甲与儿媳妇樊某举行结婚仪式。12时许迎娶儿媳妇樊某的车停在该村学校门口,村里的人喊叫得要嘻哄他和儿媳妇樊某。他朝着大和村方向把樊某抱起,他老婆李某甲在他左面扶着樊某的腿,儿子郭某甲在他右面站着,摄像的马某甲喊着说要给他们照相,他双手还抱着樊某,马某甲又喊得让他们挨近。这时他听见响了一声,然后就看见儿媳妇樊某的头上流血了,还没有回过神来就感觉他自己的头上也流血了,他把儿媳妇放在地上,告诉村主任李某乙先报警再抢救人。他看见同村村民韩某手里拿着一把镢头,跟前有几个人正往下夺韩某手里的镢头。他们村郭某丙把韩某手里的镢头夺下,韩某就躺倒在公路上。后来人们把他和儿媳妇樊某送到了临县人民医院。2、被害人樊某陈述,2016年5月22日,她和郭某甲举行婚礼。大约12点多,迎亲的婚车到了康家湾村学校门口的公路上,下车后按照农村的习俗要嘻哄新媳妇,人们让她公公郭某丙抱起她(她的头朝着郭某丙背面),她婆婆李某甲在左边帮忙扶着她的腿,她丈夫郭某甲在她公公右面站着,她们面向大和村方向站好正要照相时,她忽然觉得头晕,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等醒来时已经到了临县人民医院了。韩某是她前男友韩某乙的父亲,也是康家湾村的。2013年秋天,她与韩某乙开始谈对象。2014年冬天她与韩某乙分手。2015年正月,韩某乙和其父亲韩某亲自或找得媒人上她家提亲,她家不同意。2015年正月16日,她把韩某乙父子给她家拿的礼品都退还了。之后韩某乙就打电话威胁她父母,说不和其结婚的话不让她家好过。她和韩某乙来往时互相都花过钱,但都是小钱,像对方说的几十万元根本不存在。(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韩某是被电话传唤到案。2、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两张证明,作案凶器为镢头一把,长约1.2米左右。3、山西省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樊某专科检查:(1)脑震荡;(2)头皮挫裂伤;(3)妊娠。郭某丙专科检查:右额顶部头皮裂伤两处。1、右额顶叶硬膜外肿;2、额骨骨折;3、头皮裂伤;4、右枕骨骨折,陈旧损伤?辅助检查头颅CT显示右额顶叶硬膜外少量血肿,右额骨骨折。4、临县人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经临县人民医院专科检查:韩某头颅顶部有皮肤划伤裂伤,胸背部、右手腕部、右侧髋部、左侧大腿多处软组织损伤,辅助检查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经山西省人民医院专科检查:韩某左下肢肿胀;辅助检查左下肢超声:左下肢深静脉,浅静脉血栓形成,左侧肌间静脉血栓形成。5、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韩某无违法犯罪记录。6、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韩某符合收押入所的条件。7、户籍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2日,他在同村郭某丙儿子的婚礼上当总管帮忙料理事宴。大约12时左右,迎娶新娘的人们到了他们村学校门口,他看见新娘下了主婚车,郭某丙把儿媳妇抱起,马某甲拿着摄像机正在摄像,他在路边维持车辆的秩序,忽然听见有人喊叫的说打架了,他转身看见郭某丙在学校门口的路上站着,头上流血了,李某甲跪在公路上抱着儿媳妇,儿媳妇头上也流血了,韩某在公路上躺着。他听见郭某丙对韩某说:“你把我害苦了”,他就打电话报了警���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2日12点半左右,她们在家中给其子郭某甲举办婚礼中,她听到有人喊了声,转头看见同村的韩某拿着一把镢头砸在她儿媳樊某的头顶上,她就赶紧去抱樊某,这时韩某又用镢头在她丈夫头上砸了两下,樊某就掉到了地上,头上流血不止,不省人事。村里的人们将韩某拦住往下夺其手里的镢头,后来她们就将樊某送到人民医院抢救。韩某和她家原来没有纠纷和矛盾,她知道樊某和韩某的儿子搞过对象,不知道韩某与她儿媳家有什么纠纷。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郭某甲婚礼的摄像师。2016年5月22日12点半左右,在郭某丙之子郭某甲迎娶新娘的现场康家湾村学校附近,他忽然听到旁边有人惊呼,抬头后看到新娘樊某已经躺倒在地,头上在流血,郭某丙头上也在流血,现场场面很乱。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他看场面不怎么混乱了,就准备回家,出来后看到公路上有个穿黑蓝色衣服的人在地上躺着,不远处扔着一把镢头,樊某和郭某丙正准备上车去医院。4、证人郭某乙(被害人郭某丙兄弟)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2日12点多,在他们村学校门口的路上,他看见郭某丙抱着儿媳妇樊某,村里的李某乙、辛某甲、李某丙等人正在嘻哄新娘。韩某手拿镢头走到郭某丙的身后举起镢头绕的捣在樊某的头顶上,紧接着韩某又举起镢头捣在郭某丙头上,郭、樊二人头上都流血了。郭某丙儿子郭某丁、郭某甲用拳头把韩某打倒在地。后来他们把郭某丙、樊某送到了医院。5、证人辛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郭某丙把他儿媳妇抱起正要照相,他给郭某丙脸上正抹炒面时,突然有一把镢头从我眼前绕了过来,他赶紧躲开,镢头砸在郭某丙儿媳妇樊某头上,当时郭某丙儿媳妇头上血流得厉害,同村郭某丙往下夺韩某手里的镢头,他才知道是韩某拿的镢头打了郭、樊二人。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迎亲过程中,人们正开郭某丙及其儿媳樊某的玩笑时,他抬头看见郭某丙的儿媳樊某头上流血了,韩某手里拿着一把镢头在郭某丙头上打了一镢头。郭某丙的家人把韩某摔在公路上,韩某用手抱住头趴在地上,郭某丙过去踢了韩某两脚,说:“你把我家弄成这,人有事了看你怎么办。”7、证人郭某丙、严某、辛某乙的证言,与李某丙、辛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8、证人郭某甲(被害人郭某丙之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2日12点多,他迎娶妻子樊某的队伍走到康家湾村学校门口,根据风俗习惯他爸郭某丙要抱媳妇,摄影师让他们一家合影。他父亲抱着樊某,他和母亲站在父亲的两边,忽然他感觉左肩部上有人打了一下,接着就看见他妻子樊某头上流血了,抬头看见韩某手拿镢头在半空中绕,他父亲郭某丙头右侧也流血了,韩某手拿镢头还准备打我们时,他和旁边的一些人往下夺镢头,夺的过程中,他用拳头在韩某的胳膊上打了两下,韩某用衣襟把头包住睡在地上。后来他让亲戚把郭某丙、樊某送到临县人民医院。9、证人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李某丁的证言,与郭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互相印证。10、证人郭某庚的证言证明,打架当时他不在现场,赶到现场时见他叔叔郭某丙、他堂弟的妻子被送往医院,韩某在地上躺着,不一会,韩某兄弟韩某甲联系的人们将韩某也拉上走了。11、证人韩某甲(被告人韩某兄弟)的证言证明,他赶到现场时看见韩某在路上躺着,郭某丙过去在韩某腿上踢了两脚,被人们拉扯开。后来他找人把韩某送到了临县人民医院。12、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在他们村樊全平的女儿樊某结婚三天前的一天下午,韩某到他家说樊全平的女儿樊某原来是跟其儿子韩某乙找对象,花了其家二十多万元,韩某让他去樊家说合一下,看此事怎么解决。于是他到樊全平家说了此事,樊全平及其女儿樊某否认花过韩某家那么多钱,他没有说合成。韩某跟他说过怕其子在樊某结婚时闹事,其要看住儿子等情况。13、证人辛某丙���证言证明,郭某甲与樊某结婚前十几天左右,他在郭某乙家中见过韩某。1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去樊某家给韩某之子韩某乙说过媒,樊某家不同意这门亲事。听韩某说其子韩某乙这几年挣得钱全投资到樊某身上,而且,樊某还和韩连要过十几万元。15、证人王某(被害人郭某丙侄女女婿)的证言证明,迎亲的队伍到了康家湾学校门口时,他突然听见人们叫喊,跑过去后看见郭某甲的母亲抱着新娘樊某,樊某的头破了,地上全是血。他看见路中间扔一把镢头,就把镢头拿到路边。16、证人郭某辛(被害人郭某丙之兄)的证言证明,他走到康家湾村学校大门口时,听见人们叫喊着说“爷爷家,不敢”,转过头看见他们村的韩某在���某丙的背后用镢头朝新娘樊某头部砸了一下,樊某头上流血了,接着看见郭某丙头上也流血了。17、证人郭某壬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他和韩某乙、郭某癸、李某戊乘坐赵某的车到康家湾村学校门口,赵某、郭某癸、李某戊下车给郭某甲婚礼上放鞭炮去了,韩某乙下了车在车跟前蹲着,他在车上坐着。他见新娘下了车,有人在照相,忽然有一把镢头在新娘周围砸了两下,他走到跟前后见新娘樊某在地上躺着,头上流血,一群人叫唤着打他们村的韩某,打得韩某躺到地上,郭某甲、郭某丁、郭某丙父子三人压住打韩某,人们把他们三人拉扯开。18、证人赵某、李某戊、郭某癸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看见樊某在郭某甲母亲的怀里躺着,韩某在地上躺着。感觉韩某乙与樊某上初中的时候���搞对象了。19、证人郭某子的证言证明,郭某丙之子郭某甲结婚那天上午10时左右,他看见韩某手里拿着镢头从公路上走到他们村里的小路上。他对韩某说他看见有几个人在韩某地里测量,怕是有人要占地,韩某说不知道这个事。20、证人韩某乙(被告人韩某之子)的证言证明,他跟樊某从2008年开始搞对象一直到2015年正月。他家找人到樊某家提亲,樊某家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他与樊某搞对象期间,没有给樊某和樊某的家属买过贵重物品,但是吃喝的东西,常给樊某家送了,还常给樊某钱,一共给了樊某大约15万元左右。樊某结婚当天发生的事与郭某癸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四)鉴定意见1、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樊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郭某丙硬膜外血肿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为轻伤二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韩某头皮划伤、裂伤为轻微伤。(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韩某供述,2016年5月22日11点多,他们村郭某子告他说天然气的人们在他的地里不知道干什么,快12点时他从家里拿着一把镢头准备去赵家坪地里,走到康家湾村学校门口时,看见郭某丙家迎娶媳妇的人们回来了,郭某丙抱着儿媳妇樊某与妻子、儿子正准备照相,他走到郭某丙身后拿起手里的镢头在樊某头上打了一下,之后就失去知觉了,等���来就到了临县人民医院。他拿镢头打樊某是为了侮辱樊某,不让樊某好好地结婚。樊某和他儿子韩某乙搞了七八年对象,花了他家的几十万元钱。樊某结婚的十几天前,他先后去了樊某家两次,还找的杨家崖村樊某和樊某家里的人说过樊某花了他家的钱一事。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提供的证据1、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山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汇总清单证明,郭某丙支出门诊医疗费用1476.63元、住院费用10456.33元。2、临县人民医院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证明,郭某丙住院、出院情况及诊断的伤情情况。3、郭某丙住院病历复��件证明,郭某丙住院治疗的情况。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提供的证据1、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山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汇总清单证明,樊某支出门诊医疗费用286.40元、住院费用7046.07元。2、临县人民医院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证明,樊某住院、出院情况及诊断的伤情情况。3、樊某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樊某住院治疗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韩某因其子与被害人樊某婚恋纠纷未得到合理处理,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在樊某出嫁之日趁樊某和郭某丙家人照相时持镢头先后砸向樊某、郭某丙头部,对导致樊某、郭某丙的死亡抱��任其自然的心态,意欲非法剥夺樊某、郭某丙的生命,致樊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郭某丙硬膜外血肿轻伤一级,头皮裂伤轻伤二级,颅骨骨折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韩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樊某要求被告人韩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被告人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医疗费11932.96元、误工费5508元、护理费3078元、住宿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57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22358.96元。被告人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医疗费7332.47元、误工费3888元、护理费3078元、住宿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570元、后续治疗费1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5538.47元。上诉人郭某丙、樊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韩某的量刑畸轻;二、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判赔太少,请求改判被告人韩某赔偿二人各项经济损失187102.4元。上诉人韩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以及由于韩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郭某丙、樊某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时出示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郭某丙、樊某,上诉人韩某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郭某丙、樊某所提:1、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韩某的量刑畸轻的上诉理由。因刑事部分不属其上诉范围,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判赔太少,请求改判被告人韩某赔偿二人各项经济损失187102.4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根据二上诉人的伤情、住院时间、农民身份依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韩某所提其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韩某持镢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致郭某丙头部硬膜血肿,颅骨骨折,足见其用力之猛,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被在场人员夺下凶器而未得逞,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韩连持械击打他人头部要害部位,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韩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由于上诉人韩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郭某丙、樊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康照明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