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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中智互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智互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智互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大道1218号南昌新地中心办公、酒店式公寓楼-2401、2402、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86832116。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飞,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创力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6GX25。法定代表人:孔德建。本院在执行江西中智互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