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攀与叶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攀,叶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777号原告:高攀,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池君,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显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高攀为与被告叶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费478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攀的委托代理人池君当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显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显强在2010—2011年间陆续向原告购买PVC辅助材料,双方分别在2010年9月2日、2011年4月7日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两份欠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7811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攀货款47811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55元,由被告叶显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鸿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