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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家连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31号被执行人徐家连,女,1978年2月3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街道枫树坪村21号,现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调解书强制执行,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家连在(2017)浙1123执1531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家连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家连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