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6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佳利纳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美佳利纳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2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美佳利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桂江里17-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07590293-0。法定代表人:李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创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15352N。法定代表人:杨宗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美佳利纳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6900元,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叉车、冷库等财产。被执行人现正处于改制中,申��执行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5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