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43号原告宗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