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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43号原告宗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