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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卢晓军与郝新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军,郝新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63号原告:卢晓军,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新智,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公民身份身份号码:。原告卢晓军与被告郝新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卢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卢晓军负担。审 判 员  郭疆卫审 判 员  赵倩倩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