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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诉被告鲁昌琼、武侯区宇琼汽配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3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张冀。被告鲁昌琼,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武侯区宇琼汽配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经营者鲁昌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告鲁昌琼、武侯区宇琼汽配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符荣华陪审员  雷代华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雨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