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5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碧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碧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739号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银河大厦三层301-3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柔林,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永香,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碧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陈碧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颜宇翔 来自